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(发改法规规〔18〕843号)》,在16号文的基础上,再增加5类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,这5类是:
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(三)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(五)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